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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信息查询紧箍咒

2012-05-28 13:47:52 来源:成都工商档案查询网 浏览:7062

不止上海,北京、天津、山东等地工商部门都对企业工商信息查询增加了新限制

财新《新世纪》记者 任重远 赵何娟  

    一份名为《关于律师查询企业工商登记内档有关问题的说明》的文件,于3月下旬由上海市律协发到该市各律师事务所。

  该说明显示,上海市工商局要求,今后“律师需持法院立案通知书或者调查令,方可查询企业工商登记内档中的企业年检登记材料、财务报表”。上海市律协已与市工商局有所沟通,并将进一步与市高院积极磋商,争取通过落实其他制度,解决上述问题。

  在沪上律师界流传已久的“上海工商信息查询范围将收紧”,得到了权威确认。这给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,带来了明显不便。

  据财新记者了解,2012年春节后,不止上海,北京、天津、山东等地的工商部门,都对企业工商信息查询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新的限制。此前在企业工商信息查询方面相对开放的上海,此番重新走向限制,更为引人注目。

  一位上海律师透露,他曾听到上海工商部门人士提及,此番收紧与美国浑水公司做空中概股,从工商资料查询获取信息有关。不过,上海市工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均否认这一说法。

  但不可否认的是,企业工商信息公开的范围如何界定,查询门槛如何把握,一直缺乏明确标准。一方面现行的规则滞后,另一方面各地实际掌握的尺度松紧不一,且政策变幻不定。

  企业工商登记,主要是出于保障交易安全和服务市场主体之目的,但在实际中却偏于“政府管理”而失之“市场服务”。工商信息查询尺度的松紧,往往也系于管理便利和利益格局。

  财新记者获悉,国家工商总局正着手对《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》进行修订,明确前述边界,是为要务。

尺度收紧

  “这是国家(总)局的要求,上海必须执行。”面对疑问,上海市工商局档案馆的一位工作人员在财新记者咨询时如是解释。

 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修订的《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》(下称《查询办法》),“企业经营情况、财务状况、开户银行及账号”,不在可查询范围之内。

  这位人士介绍,上海工商查询尺度的收紧,并不是出台“新规”,只是应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大检查的要求,严格执行规定。“这部分(企业年检登记材料、财务报表)原本就是不让查的。但是当初,司法局和我们协调之后,考虑到上海经济发展的需要,就没有执行国家局的这个规定。今年国家总局对此进行了重申。”

  上海之外,本次收紧的查询范围,则不仅限于企业年检登记材料和财务报表,而是包括了全部的“企业内档”。因为在绝大部分地方,在此之前,年检和财报等信息也是不能查的。

  所谓“企业内档”,是相对于“企业外档”而言。虽然各地工商机关对这两个概念的把握有不同,但一般而言,“外档”仅限于企业“机读档案目录”(又称“机读卡”)上所列明的信息,包括企业名称、注册地点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注册资金等。内容非常有限,远少于《查询办法》中列举的“机读信息”。而“内档”则包括了企业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所有其他材料,包括公司章程、股东会决议、股权结构等。

  山东省工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,今年春节之后,山东省工商局便发布了文件,除非持法院立案证明,律师不得查询企业内档。而北京和天津则仅针对部分内档查询重新设限。之前,上述两地的惯例一直是“内档只有律师才可查,年检和财报不能查”。

  北京市东城区工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,“年初市局给我们开会,要求涉及商业秘密和私人信息的,都不能给。现在系统还没调过来,律师打印完材料,我们还要看一下,把不合适的挑出来。包括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。”

为何收紧

  国家工商总局的人士在财新记者咨询时确认,总局没有就此“发文”,但确有收紧的意思,主要是涉及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方面。该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,涉及商业秘密方面,“肯定是出过事情的”。

  上海律师游云庭则透露,他去当地工商局查档时,听到工作人员在电话中称,美国浑水公司做空中国概念股过程中,很多信息是从工商资料查询渠道获得的,这是政策收紧的缘由。游云庭就此发了一条微博,上海市工商局的官方微博给他发了条私信,否认这一说法。财新记者向国家工商总局求证时,也得到否认的表示。

  不过,美国一家投行的中国项目负责人向财新记者介绍,来自中国的工商登记资料,确实是2010年开始蔓延的做空“中概股”中的关键信息。

  美国做空机构委托中国的商务调查机构或律师,查询在美上市中国公司或其业务伙伴的工商资料,发现其中的一些财务数据,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(SEC)提交的上市文件中的一些数据差异巨大。这给后来包括浑水(Muddy Waters Fund)在内的多家著名做空机构提供了参照样本。据媒体公开报道的不完全统计,2010年之后被指责财务造假的中国在美上市公司,大多存在中国工商资料和美国上市文件不符的问题。

  美国著名的做空机构浑水,连续多起针对中国概念股企业的发难,都与其获取的中国工商资料有关。2010年6月成立的浑水,其创始人卡尔森·布洛克(Carson Block)曾经就职于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。

门槛乱象

  据财新记者了解,相比起上述各地春节后才进行的收紧,就全国大部分地区来说,在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方面,一直都处于比较封闭的状态。有的地方,若非立案,所有人都只能查询外档;有的地方,律师可以查询内档,普通人只能查询外档。

  最极端的一些地方,要查询任何工商信息,都要有主管领导的签字。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工商局的工作人员称,“要是谁都能查,那就乱了套了。”

  杭州一位律师介绍他的经验时说,“各地都有土政策,也都有办法突破。”同样在杭州,省工商局就很松,普通人“长相比较老实的”,拿个身份证过去就能查内档。到了杭州市局,律师也要立案后才能查。

  而根据一位山东律师的经历,在潍坊,不仅各个县市的政策不同,甚至同一个工商局的不同办事员,掌握的标准也不尽相同。

  在河南、辽宁、广东等省,类似的情况也都普遍存在。有的需要先缴纳查询费,有的需要先申请、一周后才公布。在允许查阅的范围内,复印材料的费用,也从每页1角到5元不等。

  由于市场对工商查询有客观需求,工商机关不规范的限制,只是催生了其他问题。“实在逼急了,就去搞一个假的诉讼,拿到立案证明后再撤诉。”一位深圳的律师告诉财新记者。

  一些灰色的空间也由此产生。有上海、广州、杭州等地的律师证实,他们都接触过不少所谓的“咨询公司”,可以提供“查档服务”。“视距离远近,以及城市大小等因素,价格不定。一般三五百元,基本不超过1000元。还有些地方的工商局,只要给钱,所有的档案都能查。就算不能打印,至少让你抄一下。”杭州的一位律师告诉财新记者。

  而在深圳,就企业工商信息查询,曾上演过一场由松转紧、又放松的弹簧游戏。据几位深圳律师介绍,2005年至2008年,是深圳市工商查询最为宽松的阶段。当时,律师持律所介绍信,所有的内档都能查询。只是要交一笔五十至100元的查询费,每复印一页材料,交2元钱。

  2008年出台的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,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查询收费做了严格的限制和界定,“查询信息不能乱收钱了,好多资料也都不能查了。”深圳市融关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介绍,工商部门把一些信息上网,查询方便,但是信息范围很窄。

  律师去深圳市工商局(现市场监督局)查询,没有立案证明,很多资料都不能查。律师界反弹非常激烈,不断地通过律协进行反映,终于在2011年的下半年,解决了非诉讼律师的查档问题。

边界何在

  根据《公司法》和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,“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,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。”

 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修订的《查询办法》,各组织、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,范围包括企业登记事项、企业登记报批文件、企业变更事项、企业注销事项和监督检查事项等。其中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企业被处罚记录和年度检验情况,但“企业经营情况、财务状况、开户银行及帐号”不在可查询范围内。该办法也没有对公众查询机读档案设置任何条件。

  《查询办法》对“书式档案”(主要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)的查询作出了一定限制。但在实践中,由于各地的工商登记档案电子化程度不同,相关界分混乱,各地把这一限制扩展到了“机读档案”,把面向公众可查的“机读档案”,变成了一张“机读卡”(主要是机读档案目录),即所谓“外档”,而“内档”则包括了机读档案和书式档案。

  以这种标准来界分可查询的范围和限制,从工商部门的管理角度来说简单方便。外档查询门槛低,但信息有限;内档信息多,但查询限制多。其中,最普遍的做法是,以“法院立案”和“律师身份”两个条件对公众查询机读档案信息进行限制。

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表示,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之外,无论是“法院立案”还是“律师身份”的门槛,都是在对公众知情权的实质性限制。

 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教授看来,公司登记信息对外公示,是我国《公司法》的一个基本原则,这主要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。很多查询,都是发生在公司交易过程中,为了核实交易对象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、是否真实存在等,如果以“法院立案”作为限制,就将工商查询局限在了诉讼状态,使得《公司法》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。

  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问题,王涌表示,这并不构成限制查询的简单理由。当前可在工商机关查询的企业信息,主要包括企业的设立信息(包括变更登记的信息)和年检信息。对于企业设立登记信息,包括章程、股东等情况,应当完全公开,不应设立任何查询障碍;对于包含财务状况等的年检信息,在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做出适当处理后,也应当公开。

   王涌认为,按照中国现在面临的问题,工商信息查询应该更加放开,而不是收紧。

  而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双根看来,从法律的角度看,公示的效力——才是商事登记的核心,查阅权只是一个附带问题。

  很多市场经济完善的国家,负责商事登记的机构不是像中国这样的工商行政机关,有的在商会、行会,或者法院。登记主要也不是为了政府管理,任何人基于登记信息作出的判断,都会获得法律的保护。

  不仅对交易相对方,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,从登记者自身的角度,也可以帮助其规避风险。登记就意味着对信息进行了公示,例如,如果某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已在工商机关登记,若有人冒充公司的股东去交易,该公司就很容易得到免责。

  君合律师事务所纽约分所合伙人郝勇介绍,美国各州的法律对非公众公司的登记要求很少,不需要登记包括股东信息,股权变更,重大事项等事项,更不会有财务信息。“并非什么都有必要告诉政府”,如果商业合作方需要了解,主要依赖于这个公司自己的“陈述保证”。

  郝勇说,美国更强调私人交易各方的诚信,有其完善的征信系统、法律系统和税务系统等为保障。企业欺骗或财务造假等的代价很大,不仅会面临高额民事赔偿,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。

  张双根提出,中国要体现“服务本位”,应该对现有的登记制度进行优化。在法定的登记内容以外,再给企业一些空间,自己选择某些重要的信息进行登记。“问题的关键是工商机关的定位问题。它是一个管理机构,还是辅助市场主体的服务功能的机构?”政府的权力之手伸得太远,就容易出现寻租的空间和风险。工商部门应当是个中介服务结构,不能赋予其太多的职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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